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43號
HLDM,103,聲,643,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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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清標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3年
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 度訴字第408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9年5月,在監獄執行 中,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殺人等案件,於 97年4月15日送監執行,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15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 105年12月15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 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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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