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75號
TTDV,103,司促,4475,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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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憲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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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