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憲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