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債 權 人 廖偉欽債 務 人 陳國翔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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