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伍義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ꆼ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