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文薰
林士鈞
何良彥
林穎
林采思
張逸盈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4224 號),經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曹文薰、林士鈞、何良彥、林穎、林采思、張逸盈分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文薰、林士鈞、何良彥、林穎、林采 思、張逸盈等人分別因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第84條第3 項、 第2 項過失販賣醫療器材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 年度偵字第14224 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等分別經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分別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被告曹文薰、林士鈞、何良彥 、林穎、林采思、張逸盈行為後之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法後明定沒收為刑罰 (包括從刑)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擴大利得 沒收範圍(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項)、增列追徵價額之 規定(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3 項),復參考德國刑 法體例,增訂估算條款(第38條之2 第1 項)、過苛調節條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返還被害人條款(第38條之1 第 5 項)等,故沒收之實質內容已有變更,非僅單純文字修正 或條文項次調整,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適用裁判 時(即修正後)之法律。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曹文薰、林士鈞、何良彥、林穎、林采思、張逸 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第84條第3 項、第2 項過失販賣 醫療器材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
度偵字第14224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屬實,堪與認定。而 上揭被告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各被告從事本案犯 行之犯罪所得,而於偵查中自動繳納扣案等情,為被告等分 別供陳甚詳,並有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 等資料在卷可證,既屬被告等所有之犯罪所得,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現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 條之1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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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各被告應沒收之犯罪所│
│ │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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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曹文薰於102 年9 月間某日,自日本購入未經核准│被告曹文薰扣案之新臺│
│ │登記之醫療器材HITACHI 日立CM-N2000離子清潔導出導│幣15398 元(106 年度│
│ │入儀(下稱離子導入儀),並於102 年9 月13日在其經│扣保管字第8 號)沒收│
│ │營之露天拍賣網站,以「ta yio234 」拍賣帳號刊登上│之。 │
│ │開離子導入儀之圖文訊息,分別以每台7,399 元、 │ │
│ │7,999 元之價格販售,並以其所申設之郵局帳戶收受貨│ │
│ │款,供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標購以牟利,共計賣出上開│ │
│ │離子導入儀2 台。 │ │
├──┼────────────────────────┼──────────┤
│ 2 │被告林士鈞於102 年10月間某日,自日本購入未經核准│被告林士鈞扣案之新臺│
│ │登記之醫療器材HITACHI 日立CM-N2000離子導入儀,並│幣4100元(106 年度扣│
│ │於102 年10月2 日在其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以「yink│保管字第7 號)沒收之│
│ │in804 」拍賣帳號刊登上開離子導入儀之圖文訊息,以│。 │
│ │4,100 元、之價格販售,並透過露天拍賣網站所設「支│ │
│ │付連」以第三方支付方式收受貨款,供不特定之人上網│ │
│ │瀏覽標購以牟利,共計賣出上開離子導入儀1 台。 │ │
├──┼────────────────────────┼──────────┤
│ 3 │被告何良彥於103 年4 月間某日,自日本購入未經核准│被告何良彥扣案之新臺│
│ │登記之醫療器材HITACHI 日立CM-N2000離子導入儀,並│幣19650 元(106 年度│
│ │於103 年4 月24日在其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以「hunt│扣保管字第5 號)沒收│
│ │erpau1 1127 」拍賣帳號刊登上開離子導入儀之圖文訊│之。 │
│ │息,分別以每台6,150 元、6,250 元、7,250 元之價格│ │
│ │販售,並以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收受貨款│ │
│ │,供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標購以牟利,共計賣出上開離│ │
│ │子導入儀3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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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林穎、林采思2 人為姊妹,於103 年5 月間某日,│被告林穎、林采思扣案│
│ │由林穎自日本購入未經核准登記之醫療器材HITACHI 日│之新臺幣5880元(106 │
│ │立CM-N2000離子導入儀寄予林采思後,2 人分別於103 │年度扣保管字第6 號)│
│ │年5 月16日在林采思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以「parisj│沒收之。 │
│ │oe08 11 」拍賣帳號及103 年11月6 日在林穎經營之露│ │
│ │天拍賣網站,以「jungle 1688 」拍賣帳號刊登上開離│ │
│ │子導入儀之圖文訊息,以每台5,880 元之價格販售,並│ │
│ │透過露天拍賣網站所設「支付連」以第三方支付方式收│ │
│ │受貨款,供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標購以牟利,共計賣出│ │
│ │上開離子導入儀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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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告張逸盈為憶華數位有限公司(下稱憶華公司)負責│被告張逸盈扣案之新臺│
│ │人,於104 年2 月間某日,自日本購入未經核准登記之│幣3690元(106 年度扣│
│ │醫療器材HITACHI 日立CM-N820 離子導入儀,並於104 │保管字第4 號)沒收之│
│ │年5 、6 月間在憶華公司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憶華│。 │
│ │公司「Z000000000」拍賣帳號刊登上開離子導入儀之圖│ │
│ │文訊息,以每台3,690 元之價格販售,並以其所申設之│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收受貨款,供不特定之人上網瀏│ │
│ │覽標購以牟利,共計賣出上開離子導入儀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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