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楊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金新臺幣參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貝琪於民國100年05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1862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3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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