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元和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蕙珍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2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廖元和、陳蕙珍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等2 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2 人就起訴書所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均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裁定羈押,現被告等2 人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2 人後,參酌被告等2 人之供述、扣案之物證等卷內證據,認被告等2 人上開羈押之原因均仍然存在,並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