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06號
TTDM,103,聲,506,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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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學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學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學義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1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竹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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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