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03年度,1號
TTDM,103,原重附民,1,2014100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易金寶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郭國飛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黃ꆼ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彥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