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66號
TNDA,103,簡,66,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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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6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代 表 人 潘進隆
訴訟代理人 方柏棟
      呂原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道間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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