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17號
TNDA,103,交,17,201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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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魏正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17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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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