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魏正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17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