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全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太宜
代 理 人 陳淳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4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3年4月18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 年10月20日屆滿(因103年10月18日適逢週休假日,爰順延至 103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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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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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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