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33號
TNDV,103,除,433,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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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李春岳
代 理 人 林鼎觀
      李王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3 年4月7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家中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103年4月19日民時 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1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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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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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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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0│8 │8000│
│ │ │021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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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