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47號
TNDV,103,重訴,247,2014102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士松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70,6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624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124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