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士松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70,6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624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124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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