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1號原 告 陳志宏兼法定代理人 陳泰山 黃榆樺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被 告 侯建漳 侯建明 郭義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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