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71號
TNDV,103,訴,971,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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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陳志宏
兼法定代理人 陳泰山
       黃榆樺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侯建漳
       侯建明
       郭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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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