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蔡文俊
被 上訴人 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811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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