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28號
TNDV,103,訴,1528,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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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8號
原   告 謝茂昇
被   告 買威嶸
上列原告與被告買威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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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