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 告 蕭士玲
被 告 黃家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研究經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以 103年度補字第36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30,7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362號卷第17頁) 。惟截至同年10月3日止其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362號卷第18至21頁),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