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31號
TNDV,103,訴,1331,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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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陳德晏
被   告 黃永昌
      陳承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
台幣(下同)2,06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核定為2,060,0
00元,其中820,000元部分,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移送本
院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惟其餘1,
240,000元部分,不在移送範圍之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
元,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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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