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陳德晏
被 告 黃永昌
陳承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
台幣(下同)2,06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核定為2,060,0
00元,其中820,000元部分,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移送本
院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惟其餘1,
240,000元部分,不在移送範圍之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
元,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