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梁武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任進誠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35,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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