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20號
TNDV,103,補,620,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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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劉華安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郭新菊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
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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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