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劉華安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郭新菊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
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