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岳胡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清德、陳水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