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1號抗告人 郭勛牟相對人 陳苡松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苡松間因年103字補第551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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