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51號
TNDV,103,補,551,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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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陳苡松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郭木
被   告 吳志堅
被   告 張天ꆼ
被   告 顏文雁
被   告 郭晉燿
被   告 顏進旺
被   告 郭勛牟
被   告 黃璧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 37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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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