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47號
TNDV,103,聲,247,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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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林蘇連昭
      劉蘇蓮只
      鄭蘇美珠
相 對 人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3,522元後,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1771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 定停止102年度司執字第11771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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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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