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ꆼ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月19日所為
93年度促字第27997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3年7月19日所為93年度促字第27997號支付命令,及民國93年8月25日所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其中關於債務人「溫淑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ꆼ淑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 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 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上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為「溫淑如」部分之 記載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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