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7號
第210號
聲 請 人 鈕廷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因與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合併,遂 修正合併後之捐助章程,並於民國103年6月23日經第5屆第8 次董事會議第6案討論通過;嗣因教育部於103年7月29日以 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表示請依審查意見修正 後另案報部,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旋於103年8月14日第 5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依教育部之意見再予修正討論通過 ,並經教育部於103年8月22日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 00號函核定在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提出之本院102證他字第4 5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1冊第11頁第476號)、103年6 月23日第5屆董事會第8次常會會議紀錄、103年8月14日第5 屆董事會第9次常會會議紀錄、開會簽到表、捐助人名冊、 教育部103年7月29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10 3年8月22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新、舊捐助 章程暨對照表(本院卷第7至47頁、第65至119)相符。又康 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其捐 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復於103年8月22日以臺教 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同意核定康寧學校財團 法人所報修正之捐助章程一案,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 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