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490號
TNDV,103,司聲,490,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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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吳雪俐即吳有義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 91年度裁全字第78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
債務人吳有義之繼承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吳 有義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 91年度裁全字第783號民事假扣 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債務人吳有義之財產為 假扣押,並經本院以 91年度執全字第55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執行債務人吳有義之財產在案;嗣債務人吳有義於民國92年 8月 17日死亡,聲請人吳雪俐係其繼承人。茲因相對人迄未 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 91年度裁全字第783號民事假扣押 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債務人吳有義之財產予以 假扣押,並經相對人聲請本院 91年度執全字第553號假扣押 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吳有義之財產在案,嗣債務人吳有義死 亡,聲請人吳雪俐係其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 系統表等附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執全字 第553號(含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783號)假扣押卷等審核無 訛,且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聲請本院核發 91年度促字第7434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支付命令聲請狀 、本院91年度促字第743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



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表 1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 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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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