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鄭勝元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鄭方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00號)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