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171號
TNDV,103,司繼,2171,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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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鄭勝元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鄭方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00號)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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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