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五號
上訴人 吳信宗即宗昇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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