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93號
TNDV,103,司拍,393,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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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許定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3月15日起至 131年3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3月22日邀同第三人李意 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70,000元,借款期限至 111年3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 103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94,567元及 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房屋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同意書及客戶往來交易明 細表、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第三人李意如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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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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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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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段│75-43 │建│1719.00 │10000分之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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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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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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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7│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8層樓房 │45│45│平│鋼筋│10│平│全│
│ │81│健康三街460 │平區金華│鋼筋混凝│.7│.7│方│混凝│.5│方│ │
│ │ │巷62號5樓之6│段75-43 │土造 │7 │7 │公│土造│0 │公│ │




│ │ │ │地號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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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金華段383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 │
│共有部分:金華段38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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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