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01號
TNDV,103,司拍,301,201410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葉陳阿桃
相 對 人 李金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旺根於民國83年9月27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4 年10月20日,並以其所有之臺南市安南區怡安段94、94-2、 94-3、94-4、94-5、120、139、139-1、139-2、139-3地號 土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0元)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已於83年11月12日死亡,而上開債 務屆期亦未獲清償,另前述抵押物中之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經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46號、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分割後,已將其 上聲請人之抵押權轉載於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所有之土地,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設定權利│
│編號├───┬────┬───┬──┤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安南區 │怡安段│94 │水│67.00 │15分之1 │
├──┼───┼────┼───┼──┼─┼────┼────┤
│002 │臺南市│安南區 │怡安段│139 │田│113.00 │15分之1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