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83號
TNDV,103,司執消債更,83,20141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債 務 人 侯武廷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曾裕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郭芊欣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廖克修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鄭崑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民 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24期,第1期至第 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2,500元,每年 3月增加清償 年終獎金25,020元,每年6月份增加清償考績獎金 33,360元 ,第2期增加清償扣押案款11,120元,第6期增加清償保單解 約金價值29,881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2,371,281元,本院審 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約41,732元(包含清潔獎金、加班費, 已扣除勞健保費 1,481元)等情,有薪俸明細表、臺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103年7月18日環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可資 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 性。
㈡債務人之母侯陳梅桂(78歲)每月除領有老人年金 3,500元



外,無其他固定收入,名下無財產,有受扶養之必要,扶養 義務人共計5人,每月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1,019元,另債務 人名下無自用住宅,現與母親同住,每月租金10,000元,債 務人分擔 5,000元,餘由長子負擔等情,有戶籍謄本、侯陳 梅桂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03年 7月15日保國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房屋租賃契 約書等附卷可佐,考量侯陳梅桂之年事已高,醫療費用支出 勢必較多,債務人每月僅支出 1,019元扶養費,尚屬相當; 至於租金部分債務人支出 5,000元,為其與受扶養人侯陳梅 桂每月合理房租範圍內,為必要生活費用,並無逾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 約14,232元,雖稍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03年度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 103年度納 稅義務人扶養70歲以上直系尊親屬與法定扶義務人平均分擔 後合計12,294元【計算式:10,869+《(10,625-3,500)÷5》 =12,294】,惟其中尚包含租金5,000元,已如前述,所酌留 之數額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並同 意第2期增加清償案款11,120元,第6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 29,881元,每年3月、6月分別增加清償年終獎金25,020元、 考績獎金33,360元,約為獎金數額之2分之1,足認更生方案 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有保單解約金29,881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 月24日國壽字第 000000000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03年6月24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1214號函等附卷可稽 ,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數額為 29,881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 之可處分所得約為 1,219,48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280,656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 《10,244+〈(10,250-3,000)÷5〉》×24=280,656】,扣除 後剩餘938,824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 償總額 2,371,281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 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 意見略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應以50,000元列計,扣除必要支出



,尚餘35,508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是債務人所提出每月還 款金額並未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報,債務人每月收 入包含薪俸17,970元、專業加給 15,300元、清潔獎金6,000 元、加班費(不固定)平均約4,561元,且債務人自103年 2月 份擔任隊員兼班長,因職務及實際工作關係,故加班費增加 ,惟加班仍須視實際工作情形核發等情,有該局103年7月18 日環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8月27日環秘字第000000 0000號函等可資為證,是債務人所陳報之收入43,000元,核 與真實相符,無隱匿收入狀況之慮。至於債權人主張應以50 ,000元認定每月收入,然前開數額係已加計年終與考績獎金 之數額,與債務人實際每月可處分所得不符,易導致更生方 案履行困難,況債務人另於每年3月、6月分別將年終獎金與 考績獎金提出2分之1之數額清償債務,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 益。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應 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受扶養人生活需求, 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 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 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 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 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故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再提高清 償金額云云,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24期)。 │
│ ①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2,500元。 │
│ ②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25,020元。 │
│ ③考績獎金(每年6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3,360元。 │
│ ④扣押案款(第2期):清償新臺幣11,120元。 │
│ ⑤保單解約金(第6期):清償新臺幣29,881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期末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405,901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2,371,281元。 │
│4、清償成數:32.0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清償金額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第1~24期│ 年終獎金 │ 考績獎金 │ 案款 │ 保單解約金 │6年總清償額 │
│ │ │ │ │ │(每年3月) │(每年6月) │(第2期) │ (第6期) │ │
├──┼────┼─────┼────┼────┼─────┼─────┼────┼──────┼──────┤
│ 一 │上海商業│ 228,206│ 3.08% │ 2,541 │ 771 │ 1,028 │ 343 │ 920 │ 73,041 │
│ │儲蓄銀行│ │ │ │ │ │ │ │ │
├──┼────┼─────┼────┼────┼─────┼─────┼────┼──────┼──────┤
│ 二 │台新國際│ 1,693,351│ 22.86% │ 18,860 │ 5,720 │ 7,626 │ 2,542 │ 6,831 │ 542,077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 三 │陽信商業│ 133,694│ 1.81% │ 1,493 │ 453 │ 604 │ 201 │ 541 │ 42,916 │
│ │銀行 │ │ │ │ │ │ │ │ │




├──┼────┼─────┼────┼────┼─────┼─────┼────┼──────┼──────┤
│ 四 │臺灣銀行│ 244,749│ 3.3% │ 2,722 │ 826 │ 1,101 │ 367 │ 986 │ 78,243 │
├──┼────┼─────┼────┼────┼─────┼─────┼────┼──────┼──────┤
│ 五 │中國信託│ 340,296│ 4.59% │ 3,787 │ 1,148 │ 1,531 │ 510 │ 1,371 │ 108,843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 六 │玉山商業│ 85,652│ 1.16% │ 957 │ 290 │ 387 │ 129 │ 347 │ 27,506 │
│ │銀行 │ │ │ │ │ │ │ │ │
├──┼────┼─────┼────┼────┼─────┼─────┼────┼──────┼──────┤
│ 七 │新光行銷│ 49,179│ 0.66% │ 545 │ 165 │ 220 │ 73 │ 197 │ 15,660 │
│ │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八 │滙誠第一│ 129,481│ 1.75% │ 1,444 │ 438 │ 584 │ 195 │ 523 │ 41,506 │
│ │資產管理│ │ │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九 │大眾商業│ 449,225│ 6.07% │ 5,008 │ 1,519 │ 2,025 │ 675 │ 1,814 │ 139,945 │
│ │銀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聯邦商業│ 242,105│ 3.27% │ 2,698 │ 818 │ 1,091 │ 364 │ 977 │ 77,547 │
│ │銀行 │ │ │ │ │ │ │ │ │
├──┼────┼─────┼────┼────┼─────┼─────┼────┼──────┼──────┤
│十一│摩根聯邦│ 119,730│ 1.62% │ 1,336 │ 405 │ 540 │ 180 │ 484 │ 38,398 │
│ │資產管理│ │ │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十二│兆豐國際│ 77,534│ 1.05% │ 866 │ 263 │ 350 │ 117 │ 314 │ 24,893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十三│國泰世華│ 1,143,920│ 15.45% │ 12,746 │ 3,865 │ 5,154 │ 1,718 │ 4,617 │ 366,359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十四│合作金庫│ 284,750│ 3.84% │ 3,186 │ 961 │ 1,281 │ 427 │ 1,147 │ 91,058 │
│ │商業銀行│ │ │ │ │ │ │ │ │
├──┼────┼─────┼────┼────┼─────┼─────┼────┼──────┼──────┤




│十五│良京實業│ 508,558│ 6.87% │ 5,668 │ 1,719 │ 2,292 │ 764 │ 2,053 │ 162,915 │
│ │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十六│萬泰商業│ 531,207│ 7.17% │ 5,915 │ 1,794 │ 2,392 │ 797 │ 2,142 │ 170,015 │
│ │銀行 │ │ │ │ │ │ │ │ │
├──┼────┼─────┼────┼────┼─────┼─────┼────┼──────┼──────┤
│十七│富全國際│ 1,144,264│ 15.45% │ 12,746 │ 3,865 │ 5,154 │ 1,718 │ 4,617 │ 366,359 │
│ │資產管理│ │ │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合計 │ 7,405,901│ 100﹪ │ 82,500 │ 25,020 │ 33,360 │ 11,120 │ 29,881 │ 2,371,281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