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22號
TNDV,103,司執消債更,122,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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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吳曉潓即吳幸敏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子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9,576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689,47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20,000元等情,有台灣三勝國際有限公 司工作證明、103年10月 9日和伸法字第000000000號函等可 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 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子胡○○( 101年出生)尚年幼,每月支出褓姆 費15,000元、每學期註冊費7,500元,而托育費用補助至103 年6月為止,其配偶丙○○每月收入約 39,000元,已協調由 配偶負擔大部分扶養費,債務人僅分擔 3,690元等情,有戶 籍謄本、丙○○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 市私立興儀托嬰中心托育證明、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3年10 月14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佐,考量債務 人已協調由配偶負擔大部分扶養費、子女之年齡、教育及基 本生活所需等,債務人陳報之扶養費尚屬合理,無逾常情之 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 7,500元(未加計保單解 約金2,076元)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 12,500元,未逾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 103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 子女與法定扶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4,411元【計算式:10 ,869+( 7,083÷2)=14,411】,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將保單解約金 149,474元 平均於72期清償,每期增加 2,076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 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解約金尚餘 149,474元,有債務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3年9月11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寶 人壽103年9月19日國寶全字第103214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17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1559號函等附 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149,474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 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21,98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327,864元【以102年度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 式:《10,244+( 6,834÷2)》×24= 327,864】,扣除後剩 餘194,116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 額 689,472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 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 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92、93年間申辦信用 卡時,已任職於銳格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專櫃小姐,申請書所 載年薪為 400,000元,現竟故意轉換至收入較低之工作,有 違常理,且是否尚有業績獎金未列入,應予查明;再者,債 務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無房租)應限制在 8,260元之範圍 內,扶養費應為3,542元,則每月仍有8,198元(未計保單解 約金 2,076元)可供清償債務;債務人年僅38歲,距法定強 制退休年齡尚有27年之勞動年限,應再提高還款金額;更生 方案清償成數過低,難認公允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原任職銳格實業有限公司派駐名佳美緻生活館之櫃位 ,惟因名佳美精緻生活館於103年3月份無預警歇業倒閉,自 103年4月 1日留職停薪中,參以銳格實業有限公司陳報,因 公司未談妥新地點進櫃事宜,債務人留職停薪續延至104年1 月底等語,有債務人103年9月30日民事陳報狀、該公司證明 書等可資為證,可知債務人係非自願留職停薪,非如債權人 所述故意謀求收入較低之工作;再者,債務人現為台灣三勝 國際有限公司貝妮嘉露專櫃承攬人員,承攬費用為兩名員工 平均,每人每月約18,000元,公司視銷售狀況發給獎勵金, 無固定發放任何獎金,9月份獎勵金為3,128元等情,有台灣 三勝國際有限公司工作證明、103年10月9日和伸法字第0000 00000號函等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所陳報之收入 20,000元, 核與真實相符,無隱匿收入狀況之慮。
㈡至債權人以債務人92年、93年間申辦信用卡填寫之收入數額 ,認定債務人可謀求更高收入之工作云云,惟債權人當時既 未核實審查該資料,或要求債務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其真 實性自有疑義,縱認當時收入屬實,然迄今已將近10年,債 務人既非公教人員,收入狀況會隨社會經濟環境、景氣、企 業徵才條件、公司營運狀況、債務人之勞動能力等求職背景



而有變動,自難遽予認定債務人現階段可謀求更高收入之工 作而不為;且更生方案之擬定本應以債務人目前之收入狀況 為基準,始能確保未來 6年間順利履行。是債權人所陳,尚 難憑採。
㈢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而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則有 稅賦政之考量,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 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 ,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個人開支與子女 之扶養費合計未逾以前開標準計算之數額,業如前述,實已 將自身與子女之生活需求降至最低程度,難以期待債務人還 能如何調整提高清償金額。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家庭狀況及 受扶養人生活需求,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 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 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 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 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 陳,尚難憑採。
㈣又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 最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 8年之 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 受償權益,業如前述。是而,債務人已無調整清償金額可能 之情況下,自不得以清償年限僅為 6年,而要求債務人提高 清償金額至其無法負擔之程度。是而債權人所陳,實對於本 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 ㈤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應



認可更生方案。故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云云 ,顯無可採。
㈥末按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 3 章「清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 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 ,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 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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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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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576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 │
│ 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
│ 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946,305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89,472元。 │
│4、清償成數:17.47%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
│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清償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 │
├──┼──────┼─────┼────┼───────┼──────┤
│ 一 │玉山商業銀行│ 65,253 │ 1.65% │ 158 │ 11,376 │
├──┼──────┼─────┼────┼───────┼──────┤
│ 二 │安泰商業銀行│ 324,742 │ 8.23% │ 788 │ 56,736 │
├──┼──────┼─────┼────┼───────┼──────┤
│ 三 │乙○(台灣)│ 527,821 │ 13.38% │ 1,281 │ 92,232 │
│ │商業銀行 │ │ │ │ │
├──┼──────┼─────┼────┼───────┼──────┤
│ 四 │兆豐國際商業│ 255,474 │ 6.47% │ 620 │ 44,640 │
│ │銀行 │ │ │ │ │
├──┼──────┼─────┼────┼───────┼──────┤
│ 五 │萬榮行銷股份│ 825,386 │ 20.92% │ 2,003 │ 144,2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六 │台新國際商業│ 373,609 │ 9.47% │ 907 │ 65,304 │
│ │銀行 │ │ │ │ │
├──┼──────┼─────┼────┼───────┼──────┤
│ 七 │國泰世華商業│ 481,940 │ 12.21% │ 1,169 │ 84,168 │
│ │銀行 │ │ │ │ │
├──┼──────┼─────┼────┼───────┼──────┤
│ 八 │勞動部勞工保│ 7,106 │ 0.18% │ 17 │ 1,224 │
│ │險局 │ │ │ │ │
├──┼──────┼─────┼────┼───────┼──────┤
│ 九 │甲○(台灣)│ 209,330 │ 5.3% │ 508 │ 36,576 │
│ │商業銀行 │ │ │ │ │
├──┼──────┼─────┼────┼───────┼──────┤
│ 十 │遠東國際商業│ 677,318 │ 17.16% │ 1,643 │ 118,296 │
│ │銀行 │ │ │ │ │
├──┼──────┼─────┼────┼───────┼──────┤
│十一│元大國際資產│ 198,326 │ 5.03% │ 482 │ 34,70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3,946,305 │ 100﹪ │ 9,576 │ 689,472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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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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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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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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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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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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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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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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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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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