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0年度,84號
CYEV,90,嘉小,84,20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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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與原告簽訂標售法 拍屋委任契約,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投標前夕,原告發現欲標購之台南市○○路 ○段六十五巷七十九號房屋老舊,不甚合意,經雙方同意終止標購契約,翌日不 必前往法院投標,被告並言明前交付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本票當會交還原 告,然原告事後向被告要求返還本票時,被告卻避不見面,而委由訴外人吳朝明 向原告稱須拿現金十萬元始能取回本票,原告不疑有詐,交付十萬元而收回本票 ,詎再向被告要求返還十萬元現金均遭拒絕,惟被告既無到法院代標法拍屋,且 無任何勞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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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