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60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珮華於民國101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03月08日
起至民國108年03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00000000
0000000%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
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
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
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
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12928元整,及自民國10
3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
03年10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
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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