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89年度,436號
CYEV,89,嘉簡,436,200104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黃○○
        A○○
        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津師
  複 代理 人 邱創典律師
        廖道成律師
  被   告 郭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宇○○
        宙○○
        玄○○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應將其被繼承人郭長泉所遺如附表A所示六筆土地上,設定項目均如附



表B編號一所示之抵押權均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塗銷該等抵押權登記。
被告郭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應將其被繼承人郭長俊所遺如附表A所示六筆土地上,設定項目均如附表B編號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均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之聲明
被告等應將如附表A所示六筆土地上,設定項目均如附表B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抵押權均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塗銷該等抵押權登記。  訴訟標的
抵押權塗銷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除乙○○丁○○宙○○外,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A所示六筆土地(下稱系爭六筆土地)上,曾於民國 (下同)三十三年四月間,由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設定有如附表B編號一及編號 二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本院按系爭六筆土地登記謄本上系爭抵押權 之「存續期間」項目所載之「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三十三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應係分別指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期與清償期)予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郭長泉 與郭長俊,以作為債務履行之擔保;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縱以 最長之時效期間十五年為計算,至多於四十八年十一月間即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而抵押權人並未於系爭抵押債權時效完成後五年除斥期間內行使系爭抵押權,則 依民法第八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系爭抵押權至遲於五十三年七月間即已消滅 ,茲因原告黃○○已於七十年一月八日成為如附表A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二筆土 地之所有權人,原告A○○已於五十八年二月四日成為如附表A編號三及編號四 所示二筆土地之共有權人,原告B○○已於七十年一月八日成為如附表A編號五 及編號六所示二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郭長泉與郭長俊則分 別於三十六年十月二日及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死亡,被告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 ○○、酉○○戌○○亥○○天○○地○○宇○○宙○○玄○○為 系爭抵押權人郭長泉之繼承人,被告郭甲○乙○○丙○○丁○○、戊○○ ○、己○○庚○○○辛○○為系爭抵押權人郭長俊之繼承人,爰訴請被告等 應就系爭抵押權之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情。三、被告除乙○○丁○○宙○○外,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而被告乙○○丁○○宙○○則以:原告 應於郭長俊在世時起訴方才合法;又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時效起算點應自原告 通知被告等人時起算;另被告應提出還款證明等語置辦。四、原告起訴所為之前揭主張,除訴之聲明之部分外,業據提出系爭六筆土地之土地



登記簿謄本、被繼承人郭長泉與郭長俊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正。至於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部分,因系爭抵押權人郭長俊係於系爭抵 押權消滅後死亡,故郭長俊死亡時,其所有之系爭抵押權並無發生繼承之問題, 是認原告當無請求「被告郭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應將系爭六筆土地上,設定項目均如附表B編號二所示之系 爭抵押權均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因此,原告關於此部分之請求,自乏所據, 而其餘請求部分,當屬有理由。
五、另者,關於被告乙○○丁○○宙○○三人前揭所辯情詞,並無理由,敘述如 下: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 為時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本文著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為台幣三萬一千元(下稱系爭債權),則該筆金錢債權之請求權應自民國三 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即得行使,而被告乙○○丁○○宙○○三人又未舉證證 明系爭債權之請求權自民國三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有何無法行使情形,揆諸所引 條文意旨,被告乙○○丁○○宙○○三人所為「系爭債權關於民法第一百二 十八條之時效起算點應自原告通知被告等人時起算」之辯詞,並無理由;㈡再按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著有明文。查原告 係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已罹時效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故系爭債權是 否業經清償,於本件訴訟之判斷結果並無影響,被告三人此部份之辯詞,信無足 採;㈢我國法律並無「原告所提起之本件訴訟應於系爭六筆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 抵押權人在世時,方才合法」之規定,故被告三人此部份之辯詞,亦無依據。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如聲明所示之請求,在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範圍內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訴 訟費用負擔部分:本判決雖屬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惟本院斟酌本件 原告所為請求僅「被告郭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應將系爭六筆土地上,設定項目均如附表B編號二所示之系爭 抵押權均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敗訴,而該六名被告仍須將系爭六筆土地上,如附 表B編號二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規 定,仍命由被告等人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附表A:左列六筆土地均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菁埔小段:┌──┬──────┬────┬────────────┬───────┐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備註一:本地號土地上,如│備註二:本地號│
│ │ │平方公尺│附表B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歸│




│ │ │ │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收件字號│屬 │
├──┼──────┼────┼────────────┼───────┤
│一 │ 九二九│三三三○│均為第九九九五○一號 │皆屬原告黃○○
├──┼──────┼────┤ │單獨所有 │
│二 │ 九二九之一│ 一三七│ │ │
├──┼──────┼────┼────────────┼───────┤
│三 │ 一二二一│二六六三│為第九九九四九五號 │原告A○○為共│
├──┼──────┼────┼────────────┤有人(應有部分│
│四 │ 一二二二│二六六三│為第九九九四九四號 │皆為三分之一)│
├──┼──────┼────┼────────────┼───────┤
│五 │ 九二八│二八六五│均為第九九九五○三號 │皆屬原告B○○
├──┼──────┼────┤ │單獨所有 │
│六 │ 九二八之一│ 一二五│ │ │
└──┴──────┴────┴────────────┴───────┘
附表B:抵押權設定登記:
┌──────┬──────────────┬┬─────────────┐
│項目 │編號一 ││編號二 │
├──────┼──────────────┼┼─────────────┤
│權利人 │郭長泉(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日││郭長俊(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
│ │死亡) ││三十日死) │
├──────┼──────────────┼┼─────────────┤
│債權範圍 │連帶債權:壹分之壹 ││連帶債權:壹分之壹 │
├──────┼──────────────┼┼─────────────┤
│權利價值 │台幣叁萬壹仟元 ││台幣叁萬壹仟元 │
├──────┼──────────────┼┼─────────────┤
│存續期間 │自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自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 │至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至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全部 │
├──────┼──────────────┼┼─────────────┤
│設定義務人 │空白 ││空白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