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采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源
訴訟代理人 劉建良
被 告 北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七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建材數批,建材共 計十六萬四千七百三十五元,復於八十八年十月間,以九二一地震急需建材為 由,再次訂購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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