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220號
TNDV,103,司促,27220,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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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2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李承歷
債 務 人 李仁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ꆼ萬ꆼ仟ꆼ佰陸
  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ꆼꆼ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ꆼꆼ拾
  肆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ꆼ壹佰貳拾陸萬捌仟零陸元均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ꆼ三點九
  五ꆼ八ꆼ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ꆼ零點七九ꆼ一點六ꆼ一點
  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李承歷向聲請人借款四筆如下:ꆼ相對人李
     承歷邀同相對人李仁興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
     10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貳佰萬元整,利率
     約定前12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87%、第
     13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8%按月計付;
     嗣於民國94年08月17日申請借款新臺幣捌拾萬元整,
     利率約定採固定年息8%按月計付;復又於民國95年11
     月08日申請借款新臺幣70,941元整,利率約定依房屋
     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2.75%按月計付;ꆼ另相對人
     李承歷於民國94年11月29日邀同相對人李仁興擔任共
     同借款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整
     ,利率約定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5.2%按月計付;上
     述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償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
     ,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
     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三)惟相對人等因未按期償還,聲請人經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度執意字第16410號拍賣系爭債務之擔保物後,仍
     有如請求金額欄所載之本金餘額迄未受償,核所餘欠
     款部份均屬已逾超過六個月者,是以相對人等除就前
     開所餘欠款及利息負清償責任,並應按約定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給付違約金,以上所述茲有借款約定書及臺
     南地方法院執行分配表可稽。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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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