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89年度,180號
OLEV,89,員小,180,20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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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小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淋
  訴訟代理人 張克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參元由原告負擔。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面額新台幣(下 同)九萬二千元,付款人為中國農民銀行苗栗分行之支票一紙,詎經屆期提示,竟 不獲付款,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揭票款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
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系爭支票並非伊所簽發,印章亦非其所有,乃他 人所偽造。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惟按「支票為無因證券, 僅就支票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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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