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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497號
TNDV,103,司促,26497,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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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97號
債 權 人 巨鼎寶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東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碩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碩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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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