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拆機費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493號
TNDV,103,司促,26493,2014102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93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正哲即勝利眼鏡行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正哲即勝利眼鏡行發支付命令, 惟其請求所據之保全契約,實為勝利眼鏡行前負責人辛襼與 債權人所簽立,而勝利眼鏡行為獨資商號,並無法律上人格 ,依法尚非權利義務主體,其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 應歸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債權人以勝利眼鏡行現在之 登記負責人洪正哲為債務人請求給付,顯無理由,應駁回其 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