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0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秋惠即玄威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故於民國103年9月26日 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 知並已於同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對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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