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2號
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中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余聲富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49
2號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7,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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