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華琪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柏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2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