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88號
TNDM,103,訴,88,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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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如韋
指定辯護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陳毅修
選任辯護人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蔡念哲
選任辯護人 ꆼ禎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17066 號、103 年度偵字第1452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少
年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丑○○、巳○○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死罪,各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事 實
一、丁○○為少年徐○喬(另由少年法庭審理,下稱徐○喬,以 下少年於第1 次後均省略其「少年」稱謂)、丑○○、巳○ ○(前二人均為成年人)為寅○○之友人。緣徐○喬前因友 人與申○○發生車禍糾紛,友人於洽談行車糾紛時與申○○ 所帶來之人發生鬥毆,又聽聞申○○在外放話表示「徐○喬 要拿刀砍申○○」等語,因認自己並無說該內容,遂以電話 與申○○相約於民國102 年10月19日晚上至臺南市東區復興 國中前談判,又恐人單勢薄,遂邀集丁○○、寅○○、戴志 霖、少年陳○安(另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李○平、少年 邱○萱(陳○安女友)、少年王○瑤(李○平女友)、少年 葉○廷(綽號小葉)等人,再央請寅○○找人前往助勢,寅 ○○遂再邀集壬○○(綽號瘋狗)、莊勝ꆼ(綽號小胖)、 曾凱群(綽號小黑)、酉○○等人約於同日晚上11時許至臺 南市永康區臺南高工對面黃昏市場集合,且上開受邀之人又 再喚渠等友人到場,其中莊勝ꆼ邀集王昭雄(綽號芭樂)及 甲○○、陳○安邀集少年朱○諺到場集合。另丑○○亦因不 詳原因而知悉上開情事,並於同日晚上先至臺南市花園夜市 邀集子○○到場集合。徐○喬於上開集合地點,謀議教訓毆 打申○○,並於當場言明:「如果我喊「打」,大家就一起 打」等語。集合期間寅○○友人即被告巳○○騎乘機車行經 前揭黃昏市場見寅○○在該處,明知其等糾眾目的乃在教訓 申○○,而巳○○並不認識申○○,亦與申○○無何宿怨糾 紛,仍一同參與。丑○○遂搭乘壬○○所駕駛之車號0000– V2號(車上放置2 支鋁球棒,下稱鋁棒,另附載綽號「志仔



」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巳○○則搭乘酉○○所駕駛之車 號0000–JM號自小客車(車上放置鐵製長棍、木製球棒【下 稱球棒】,另附載賴○崴及賴○崴之同學)、寅○○則駕駛 車號0000–JM號(附載曾凱群、綽號「高橋」之乙○○、李 彥君)、莊勝ꆼ(綽號「小胖」)則駕駛車號00–7547號自 小客車(附載甲○○、王昭雄、另名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 途中改由甲○○駕車至復興國中)跟隨少年徐○喬(由丁○ ○騎車搭載)等十餘部機車,前往復興國中(寅○○、曾凱 群、莊勝ꆼ、甲○○、王昭雄、乙○○、酉○○、壬○○、 子○○經103 年度少年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二、102 年10月20日凌晨0 時25分許,徐○喬等人騎乘機車率先 抵達復興國中大門口,寅○○、壬○○、甲○○、酉○○所 駕駛之前揭自小客車隨後於0 時26分許依序到場,申○○與 友人少年曾○盛已在復興國中大門口之警衛室前方等候。徐 ○喬及與其一同到場之丁○○、丑○○、巳○○等人,客觀 上可預見同行者攜帶棍棒等器械,如與之共同圍毆申○○, 並以棍棒毆打申○○,極有可能毆打申○○之頭部、身體等 部位,且頭部為人要害,若持續毆打,可能造成腦部受傷而 死亡,徐○喬與申○○對談後即一言不合,互相推擠。徐○ 喬為教訓申○○,遂高喊「打」,丁○○、丑○○、巳○○ 及多位與徐○喬一同到場之人即與徐○喬共同基於傷害之犯 意聯絡,先由一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持木棍朝申○○頭部後 面打下去,現場十餘人旋分持安全帽、鋁棒、木棍等物包圍 毆打申○○。少年陳○安(所涉犯行另由警方移送少年法庭 審理,下稱陳○安)見狀上前持安全帽毆打申○○頭部、身 體,少年曾○盛趁亂逃離現場。巳○○下車後見狀,又上車 取球棒下車並持球棒在警衛室前參與毆打申○○頭部等處。 丁○○則徒手毆打申○○。丑○○則持鋁棒下車走上前,此 時申○○逃至對面鐵皮圍牆處,仍遭陳○安、丁○○、丑○ ○、巳○○及多位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追上並共同毆打,致申 ○○終受傷倒地不起。在場之人見狀驚覺事態嚴重,紛紛騎 車、開車或乘坐原車逃離現場。嗣丑○○、「志仔」搭乘壬 ○○所駕駛之車輛離開現場後,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上之 「統帥飯店」附近下車,下車時丑○○、「志仔」分別將鋁 棒帶下車,丑○○唯恐遭警查獲其持鋁棒毆打申○○之犯行 ,先將前揭鋁棒擦拭後,再棄置於臺南市○○區○○路000 ○00號旁空地草叢內。申○○嗣經送醫急救無效,於同日上 午8 時8 分因頭部外傷、中樞神經損傷死亡。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徐○喬於警詢時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被告巳○○、丁○○及其等辯護人既已提出爭執( 詳本院卷一第41、54頁),而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已具結陳述 ,且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故尚難認其警詢之陳述就證明 犯罪事實之存否有其不可或缺之必要性,應認無證據能力, 惟仍得用於爭執其陳述憑信性之彈劾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徐○喬警詢之陳述),被告、辯 護人及檢察官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 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申○○之事實。 辯稱:伊徒手毆打申○○之背部,並未毆打頭部等語。被告 丑○○坦承有於復興國中現場持扣案鋁棒下車,於申○○遭 毆倒地後,又持該染有申○○血跡之鋁棒上車之事實,惟否 認有何傷害致死之犯行。辯稱:鋁棒是伊自壬○○車上拿的 ,不是伊帶來的,伊拿鋁棒下車後,被甲○○拿走,後來打 完之後,甲○○又在馬路中央交還給伊,伊並未打人等語。 被告巳○○固坦承至復興國中現場後,有持球棒下車並朝被 害人揮棒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傷害致死之犯行。辯稱:伊到 現場時,已經有一群人在打了,伊下車時沒拿球棒,後來看 到右前方有一群人,怕被波及,就上車拿球棒,拿了球棒後 ,看到左前方一群人往從車後面跑過來,要往校門口對面, 伊拿球棒隨便揮,但沒有揮到被害人,亦沒有參與後來追被 害人的行為等語。
二、惟查:
(一)徐○喬於102 年10月19日前幾日先與寅○○談論於星期六 (即同年10月19日)欲與申○○相約談判一事,並請寅○ ○邀人一同前往,徐○喬、寅○○遂分別邀友人前往,於



102 年10月19日晚上11時許,被告3 人與徐○喬、寅○○ 、曾凱群(綽號小黑)、戴志霖陳○安李○平、邱○ 萱、王○瑤、丁○○、葉○哲、乙○○(綽號高橋)、壬 ○○(綽號瘋狗)、甲○○、莊勝ꆼ(綽號小胖)、子○ ○、王昭雄(綽號芭樂)、綽號「志仔」、酉○○、賴○ 崴及數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等人,因徐○喬欲與申○○談 判一事,先騎乘機車或駕車在臺南市永康區臺南高工對面 黃昏市場集合,徐○喬於當場言明至復興國中後「如果我 喊打,你們就打」等語。於翌日(20日)凌晨0 時25至26 分許,徐○喬搭乘被告丁○○所騎乘之機車領隊,其中包 括4 輛自小客車,分別由寅○○駕駛車號0000-JM 黑色小 客車搭載乙○○、曾凱群等人、壬○○駕駛車號0000-V2 自小客車搭載「志仔」、丑○○等人、莊勝ꆼ駕駛車號 00-0000 銀色自小客車搭載甲○○、王昭雄、不詳姓名之 男子等人(途中改由甲○○駕車到場)、酉○○駕駛車號 0000-00 自小客車搭載賴○崴、賴○崴同學、巳○○等人 ,其餘均騎乘機車陸續至復興國中大門口。徐○喬等人到 達後與申○○交談不久,徐○喬所帶來之其中10餘人即分 持安全帽、棍棒或徒手上前圍毆申○○,申○○趁亂逃至 對面鐵皮圍牆下,再度遭追上以相同方式圍毆倒地等情, 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徐○喬、寅○○、酉○○ 、乙○○、壬○○、甲○○、子○○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及證人莊勝ꆼ、王昭雄曾凱群李○平、朱○諺於警 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復興國中大門口監視錄影光碟 、翻拍照片及本院勘驗譯文附卷可查,上開事實,應堪認 定。
(二)又申○○於上開時地被毆倒地後,經送醫急救無效,因頭 部外傷、中樞神經損傷死亡,經法醫檢驗其外傷部分:「 頭頸部:左額部有擦傷4 ×3 公分,右後枕部有擦傷2 公 分,下方有挫裂傷2.5 ×0.5 公分。兩側頭皮下瀰漫性出 血,頭骨於後枕部向顳部延伸長3 公分及左中部向顱頂部 延伸長8 公分之線性骨折並形成一10×8 公分三角形凹陷 之複雜性骨折10×8 公分。上述之骨折並沿右後顱窩中線 向前延伸至枕骨大孔。其下腦部於右後側出現深5 公分包 括腦幹間質之出血。及左前側之8 ×7 公分蜘蛛膜下出血 ,深度為1 公分。」、「胸腹部:右上腹於肋骨下緣有擦 傷3 ×2 公分,右腹股溝上方有擦傷5 ×0.5 公分伴有週 邊瘀痕13×10公分。右肩背部,肩胛骨外、下方有瘀痕8 ×8 公分。右後側肋膜下出血5 ×4 公分,右側皮下組織 於第6 至第8 肋骨外側出血8 ×7 公分。」、「四肢;右



掌背有擦挫傷數處,其組成之型態有二;分別為錐形底4 公分及頂3 公分之中空瘀傷及平行寬1 公分,中空部為 0.3 公分之瘀傷。」等情,有卷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書)可稽,是申 ○○於本案遭圍毆致死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102 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丑○○搭乘壬○○所駕駛車號 0000-00 自小客車,坐於副駕駛座後方,自台南高工抵達 復興國中後,持車上之鋁棒下車。其後,申○○倒地後, 丑○○再持該鋁棒上車離開現場,並擦拭鋁棒上之血跡。 事後復將鋁棒攜下車,棄置於臺南市○○區○○路000 ○ 00號旁空地草叢內等情,業經被告丑○○陳述在卷,且經 丑○○與警方至上開棄置地點尋獲該鋁棒等情,有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起獲鋁棒現場照片可查(見102 年 度偵字第17066 號卷【下稱偵三卷】第114 ~119 頁); 另於被告丑○○所乘坐之車號0000-V2 自小客車之副駕駛 座椅背左下側編號A26 、A27 、A28 及右後乘客座坐墊編 號A29 採證處所採得血跡,經送鑑定結果,與申○○DNA 型別相符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採證照片、採證紀 錄表、勘查採證報告、鑑驗書在卷可憑(見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卷第2 ~3 、6 ~7 、24~27、68 頁、本院卷二第48~53頁),上開事實,亦堪認定。(四)被告丁○○部分:
1、被告丁○○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毆打被害人申○○等語。證 人徐○喬於本院偵查及審理時證述:伊之前因為被害人申 ○○打伊朋友,伊在臉書上動態表示要講事情,因而導致 申○○不開心誣賴伊,所以伊透過臉書要寅○○幫伊叫人 ,伊叫寅○○、曾凱群(綽號「小黑」)、戴志霖、陳○ 安、李○平、邱○萱、王○瑤、丁○○、小葉,其他人是 寅○○叫的,共有20、30人以上,伊打電話約人時已經講 好要去講事情,所以李○平有準備鐵棍,伊在台南高工集 合地點時有跟大家說要給對方一點教訓,有說「如果我喊 打,你們就打」,打人工具則是他們自己帶去。伊與被告 丁○○同一台機車,到復興國中大門口,申○○那邊只有 2 人,但有看到旁邊巷子裡有支援的人,伊與申○○談判 時,寅○○在伊右手邊,伊對申○○說「你說我要拿刀砍 你是什麼意思,你就已經PO在臉書上面了,我朋友他們都 看到,你為何不交代清楚」,伊與李○平推了申○○一下 ,伊對申○○說叫你們那邊的人出來,之後又推了申○○ 第2 次,申○○後退一步,叫伊「斬仔一點」(台語), 伊說伊沒做的事,為何要說是伊做的,兩人口氣都不好,



當時寅○○有與申○○拉扯,接著伊喊打,有一個人先拿 木棍打申○○的頭,寅○○帶過去的人就一直打申○○的 頭,有球棒、鐵棒、安全帽,在警衛室前面時,伊有看到 陳○安拿安全帽打申○○頭頸部、被告巳○○拿球棒對申 ○○揮棒打頭部,但不知道有沒有打到頭。後來寅○○叫 他們不要打,但他們都不聽,申○○抱頭蹲下後再站起來 就跑到對面自小客車車尾旁邊,伊追過去則站在該自小客 車車頭前面,陳○安、被告丁○○都從警衛室那邊追到對 面鐵皮圍牆處,有一群人圍著申○○打,陳○安持安全帽 打申○○的頭幾下,被告丁○○則用手揮拳打申○○的頭 及身體5 、6 下,當時申○○還是站著,是到後來才倒地 的(見偵一卷第91~92頁、本院卷二第112 ~118 、123 頁)。是被告丁○○、寅○○、曾凱群戴志霖陳○安李○平、邱○萱、王○瑤、小葉由徐○喬邀集,被告丁 ○○再於臺南高工對面黃昏市場集合後,騎車搭載徐○喬 至復興國中大門口警衛室前,於徐○喬喊打後上前,並追 逐被害人申○○逐至對面鐵皮圍牆處予以徒手毆打之犯行 ,應堪認定。
2、被告丁○○雖辯稱僅係徒手毆打申○○之身體、背部等語 。然申○○遭毆打之外傷,多為頭部外傷,並有部分之右 肩背部,肩胛骨瘀傷,如上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 所載。而徐○喬當日係搭乘被告丁○○所騎乘之機車一同 前往,業經被告丁○○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56頁), 顯見被告丁○○與徐○喬頗有私交始同乘一機車,當無故 意誣陷被告丁○○之情,則在警衛室門口時,參與圍毆申 ○○者,大部分均往申○○之頭部攻擊,甚至申○○一度 抱頭蹲下後再跑到對面鐵皮圍牆處又遭毆打,最後倒地, 則被告丁○○於此情形下,當不可能迴避申○○之頭部, 僅毆打申○○之身體,故證人徐○喬證述被告丁○○毆打 申○○之頭部及身體等情,應堪採信。
(五)被告丑○○部分:
1、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與被告丑○○是國中同 學,102 年10月19日晚上7 點多伊與辰○○一起去逛花園 夜市,被告丑○○到夜市找伊與辰○○,並向伊說朋友有 事,要一起去看看,而邀伊一起去復興國中,當下伊拒絕 ,後來被告丑○○說沒關係一起去看看,伊就答應,被告 丑○○說要先到台南高工對面,就先離開,伊就自己騎車 到台南高工對面黃昏市場,當時有機車也有汽車,大家已 經快走了,伊騎乘220-LUL 機車載一個不認識的人,於 102 年10月20日凌晨0 時26分15秒跟徐○喬的車隊到復興



國中前,到達現場時,機車、汽車都在那邊了,汽車停在 校門口出去的左手邊,伊看到時已經打起來,看到一堆人 往校門口對面跑,伊沒有停下來,而是慢慢騎,然後大家 要走的時候伊再繞回來跟著自行離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52~65頁)。又被告丑○○與寅○○為從小認識之友人, 業經被告丑○○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38 頁) ,由上可知,被告丑○○因認識寅○○,於102 年10月19 日晚上在台南高工對面之黃昏市場集合前,即已因不詳原 因而知悉其友人欲邀集眾人於當日在該處集合後再前往復 興國中談和解等情,始於當日晚上稍早時,前往花園夜市 尋找子○○時邀其一同前往甚明。是被告丑○○辯稱偶然 騎車經過台南高工,看到徐○喬,始經告知要與人和解而 加入一情,即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2、再被告丑○○搭乘壬○○所駕駛車號0000-V2 自小客車, 坐於副駕駛座後方,抵達復興國中後,持鋁棒下車,並於 被害人被毆倒地後,持沾有血跡之鋁棒上車,並坐於副駕 駛座後方位置離去,且該副駕駛座後座所沾染之血跡,確 與被害人申○○之DNA 型別相同,業如前述;而證人寅○ ○於本院證述:被害人被打完後,被告丑○○從對面圍牆 走回來時,伊看到被告丑○○的球棒上有血跡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92頁);證人徐○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現 場看到被害人倒地後,被告丑○○走回來,球棒上明顯有 血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9 頁);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102 年10月19日晚上受寅○○電話邀約要去晃 晃,後來寅○○載伊到台南高工,從撞球館再移到台南高 工對面的黃昏市場,當時有10幾部機車,與伊同車還有寅 ○○女友及「小黑」,伊坐在副駕駛座,然後幾台車及幾 台摩托車到復興國中大門口,幾台車是差不多時間到達, 都停在復興國中大門口馬路旁,伊下車站在車旁邊,寅○ ○下車過去大門口跟事主講話,講一講突然打起來,後來 追來追去,後來就上車了。伊不知道誰打誰,也不知道誰 追誰,當下很亂,到打完後,伊轉頭看到被告丑○○正從 馬路中間拿著鋁棒走過來,被告丑○○拿了鋁棒上車,有 拿一張紙擦手,拿棒子從手部這邊滑下來順著鋁棒這樣下 去的動作擦拭,當時天色很暗,伊不確定是不是血跡,伊 上車後,在永康高速公路旁的單行道有停下來,當時有三 台車,寅○○下去講一下話就走,伊有看到被告丑○○有 拿鋁棒下車,被告丑○○又擦一次鋁棒。伊在現場看到甲 ○○時,甲○○手上沒拿東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8 ~ 203 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打完後上車時



,被告丑○○、志仔各拿一根球棒上車,座位與到復興國 中時的乘坐方式相同,志仔坐前面,被告丑○○坐後座, 沒有其他人坐後座,伊與寅○○一起離開,有在繞回去看 一下,後來離開到統帥飯店那邊有下車,下車後有看到被 告丑○○拿的鋁棒有紅色血跡,之後警察來採驗證時,有 發現後座有血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6、82頁)。從而 ,足認被告丑○○所持有之扣案鋁棒,確用於毆打被害人 申○○,因而球棒上染有申○○之血跡,經被告丑○○持 上車後,在副駕駛座椅背及被告丑○○座位之坐墊留下血 跡無疑。
3、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2 年10月19日晚上7 、 8 時許,伊與子○○至臺南花園夜市逛,後來被告丑○○ 要拿外套還伊而過來找伊等,拿完外套就走了,被告丑○ ○機車除了放伊的外套,幾乎放不下任何東西,伊也沒有 看到被告丑○○拿類似球棒之類的物品逛夜市等語(見本 院卷三第126 ~128 頁),足認被告丑○○除攜帶辰○○ 之外套外,並未攜帶鋁棒至臺南花園夜市。而被告丑○○ 離開臺南花園夜市後,即前往臺南高工對面之黃昏市場集 合,故應認被告丑○○持以攻擊被害人之鋁棒,非其攜帶 前往臺南高工集合地點。
4、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當日出門前,小胖(莊勝 ꆼ)說朋友邀約去談判,怕會發生衝突,所以叫伊等幫忙 去看一下,伊有在台南高工的集合地點與被告丑○○打招 呼,車隊是寅○○帶的,共有4 部車同時抵達復興國中現 場,被告丑○○坐別台車,伊坐另一台小胖駕駛之車子, 到現場繞到寅○○的車子前面是停在第1 台,並沒有人脫 隊,小胖車上有一支鋁棒及一支晾衣服的鐵架。現場伊只 認識寅○○、小胖及被告丑○○。伊下車當時有看到被告 丑○○有拿鋁棒下車,伊沒有拿球棒下車,小胖有拿鋁棒 下車與伊一起往復興國中大門口走去,當時看到伊不認識 的一群人圍在守衛室那邊,還沒有開打,大家都穿黑衣服 ,有看到金色頭髮、瘦瘦的人持安全帽打人,後來還沒走 到警衛室旁邊,就看到申○○被一群人追打到復興國中門 口對面,約有10至15人,有些人拿球棒,有些人沒有拿東 西,伊有看到被告丑○○下車後約30秒,走到對面鐵皮圍 牆處,但沒有注意被告丑○○走過去時有無拿球棒,寅○ ○站在車旁,後來伊與小胖有往對面走到馬路中間時,看 到情況不對,大家都退回來,伊就趕快走回來。回到中華 路統帥飯店之集合地點時,有看到被告丑○○拿鋁棒擦拭 ,伊好奇拿過來看,才知道該鋁棒上有沾血跡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58~68頁)。復觀諸被告丑○○自被害人申○○ 最後倒地處之圍牆往回走時,已持有該鋁棒,如前所述, 則被告丑○○辯稱是甲○○打完後在馬路中間交付給伊等 語,顯與事實不符。又該鋁棒非被告丑○○所有而攜帶前 往復興國中,若該鋁棒為甲○○毆打被害人而持用,則何 以被告丑○○願收甲○○所交付染有血跡之前開鋁棒,並 將之帶上車擦拭乾淨,又至永康高速公路旁單行道會合時 ,再次擦拭後,甚至未徵詢鋁棒所有人同意,亦未知會任 何人,且未交由甲○○處理之情形下,即自行丟棄在臺南 市○○區○○路000 ○00號旁之空地草叢內,益徵被告丑 ○○係持該鋁棒毆打被害人後,為避免自己罪責,而擦拭 球棒並予以丟棄滅證無疑。
5、再參以被告丑○○為左撇子,業經其陳述在卷(見偵三卷 第123 頁),而被害人申○○被毆打後死亡,經法醫鑑定 有「錐形」及「平行」之棍棒傷,其凶器為2 種不同之棍 棒。頭部骨折亦略成錐形存有撞擊傷及對撞傷,其中撞擊 傷之深度較深,亦考慮為棍棒傷如球棒類之棍棒所造成: 其頭皮明顯之傷害有兩處,需考慮到3 次以上之攻擊。型 態傷攻擊之來源,若由前方攻擊,兇嫌可能為左撇子或以 甩棒式攻擊等情,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可查(見上開鑑定報 告書第7 頁),亦與被告丑○○為左撇子而以左手持鋁棒 攻擊被害人之情節相符。
6、至被告丑○○雖辯稱該鋁棒是由甲○○拿走,打完後再於 馬路中央交還等語,然查:
ꆼ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丑○○追到對面時, 球棒並未交給伊,伊在現場並未搶被告丑○○的球棒,在 毆打過程中,伊並沒有搶被告丑○○的球棒,是在中華路 的統帥飯店那邊,才有去摸該鋁棒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 頁、本院卷三第130 ~132 頁),而被告丑○○雖提出其 與甲○○之對話錄音以爭執甲○○為不實陳述等情,惟該 對話中甲○○固有提及「打到頭」、「若真的查到我這裡 了,辯解不過,我還是必須要承擔,若是證據確鑿又錄到 影像是我,那我要怎麼辦,當然是辯解不了」等情,然被 告丑○○或甲○○交談中均未明確提及當時係甲○○拿走 被告丑○○帶下車之鋁棒而持該鋁棒毆打被害人之言詞等 情,有勘驗譯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66~74頁)。況 且,前開錄音係被告丑○○為搜集有利於己之證據而錄下 二人談話內容,然在此目的下,苟前開鋁棒係甲○○在案 發現場拿走,為何被告丑○○於對談中未明確詢問甲○○ 此部分之事實?或引導甲○○具體回答此部分情節?從而



,自無法以上開內容認定甲○○有持被告丑○○之鋁棒打 被害人之頭部。
ꆼ況被告丑○○其於102 年10月22日警詢先否認有攜帶鋁棒 下車,後改稱有持鋁棒但未毆打被害人等語,其於102 年 10月23日檢察官偵查中亦僅供述有持鋁棒下車等語,惟均 未提及有何鋁棒遭甲○○拿走之語(見偵一卷第124 ~ 130 、158 ~159 頁),嗣於102 年12月3 日偵查中供稱 :扣案之鋁棒被伊不認識的人搶走,該人搶走後就衝過去 打死者,後來伊要走回車上時,因為怕車主問,有把球棒 拿回來等語(見偵三卷第129 頁),於檢察官聲請羈押經 本院訊問時供稱:有人喊打,大家就衝過去打,大家就圍 至角落地方,這時有人搶伊的球棒,伊不知道誰搶伊的球 棒,也不認識,看照片也指不出來,球棒被搶後,因怕車 主會說話,伊認得該人,又把球棒拿回來等語(102 年度 聲羈字第332 號卷第13頁),則被告丑○○於本院供稱係 甲○○於馬路中央將鋁棒交還等語,顯與其前所述因怕車 主說話主動把球棒拿回來等情前後矛盾,是否確有其事, 顯有可疑。且被告丑○○與甲○○為熟識之人,於台南高 工對面黃昏市場之集合地點時,兩人尚有打招呼,業經證 人甲○○證述如前,然被告丑○○於警詢、偵查2 次訊問 ,迄至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經本院訊問時,仍表示不認識 該拿走球棒之人,是被告丑○○供述其球棒遭人拿走等情 ,亦難採信。
ꆼ參以被告丑○○持該鋁棒自復興國中對面鐵皮圍牆處返回 車上,業如前述,則被告丑○○辯稱係甲○○在馬路中央 交還等情,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佐以被害人申 ○○在復興國中對面鐵皮圍牆遭毆打時,其旁邊自小客車 於同日凌晨0 時26分50至54秒開啟車燈後離開現場,有監 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可查(見本院卷三第180-6 頁), 而證人莊勝ꆼ於警詢證稱:被害人被追到復興國中對面鐵 皮圍牆旁的1 部銀色三菱自小客車旁躲藏,該一群人還是 繼續追至該處持鋁棒、安全帽毆打,適時有1 、2 台機車 疾駛而過,伊聽到有人喊是對方,就上車由甲○○開車去 追(伊坐副駕駛座,其他2 人位置沒變)等語(見偵一卷 第139 頁);證人王昭雄於偵查中證述:伊等看到1 台轎 車是對方的車,突然開出來,伊看到莊勝ꆼ及甲○○衝上 車,伊就跟著上車,甲○○駕車追到巷子,因為不知道對 方開到哪裡,就在附近繞一圈等情(見偵三卷第195 頁) ;顯見於被害人遭毆打倒地後,甲○○、莊勝ꆼ、王昭雄 見被害人倒地旁之銀色自小客車在同日凌晨0 時26分54秒



駛動後即快速上車追逐,則於該追對方之緊急情形下,若 甲○○仍可找到被告丑○○而將原自被告丑○○處取得之 鋁棒交還等情,顯與常情不符。是被告丑○○此部分辯解 ,難以採信。
(六)被告巳○○部分:
1、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案發前幾天與徐○喬見面 ,有提到星期六要去跟申○○談和解,伊駕車搭載乙○○ 、曾凱群,並叫了莊勝ꆼ、壬○○兩台車,另一台車伊不 認識。莊勝ꆼ車內有載甲○○等人,壬○○車內有被告丑 ○○,另一個「志仔」伊不認識,當時約在台南高工對面 停車場。到場的人,伊認識壬○○、莊勝ꆼ、甲○○、曾 凱群、李○平被告巳○○。伊有向被告巳○○說要去復 興國中談和解,被告巳○○就坐酉○○駕駛的自小客車前 往。徐○喬在集合地點時,當時有向大家交代如果徐○喬 喊打,大家就要一起打。後來徐○喬先到復興國中大門口 ,再打電話叫伊等馬上過去,伊第1 台車到現場,被告巳 ○○搭乘的自小客車應該是最後一部到,伊到現場時,申 ○○那邊只有2 個人,但對面有一台轎車,裡面也有人, 公園附近有20幾台摩托車,伊是第一個下車過去,伊後面 那些人跟伊一起過去,徐○喬已經跟申○○拉扯爭吵,雙 方口氣不好,伊也有推申○○一下,要將兩人推開,當時 還沒開始打,可能伊把申○○推開,後來徐○喬喊打,跟 著伊過去的人,有人拿棒子衝出來打申○○,太多人打申 ○○,申○○馬上跑到對面鐵皮圍牆處,很多人去追申○ ○,伊沒有追過去,而站在伊車子旁邊,當時在車旁喊停 ,因為當時太多人,且伊與申○○死亡的地方有一段距離 ,看不清楚到底是誰下去打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8~92 頁)。
2、證人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寅○○對伊說有事 情需要幫忙,邀伊至台南高工對面黃昏市場集合,伊是在 102 年10月19日晚上11時許集合,駕駛車號0000-V2 黑色 三菱自小客車搭載「志仔」、被告丑○○2 人,志仔是徐 ○喬的朋友,坐副駕駛座,被告丑○○坐在後座中間,在 到復興國中途中,有提到寅○○的弟弟即徐○喬的朋友有 被打、被開槍。志仔搭車時有帶1 支球棒上車,被告丑○ ○下車時從伊車子掏1 支球棒下車,到復興國中現場時, 寅○○第1 台車停了,大家跟著停,伊是第2 台車,停在 寅○○後面,後面是小胖的車子,是銀色三菱自小客車, 在伊後面就到了。伊下車時被害人還沒被打,伊下車後自 己又剛要上車時有聽到有人喊打,一開始不知道是誰,後



來聽他們講是徐○喬,伊在車上,伊車駕駛座左前方只有 寅○○,附近沒有被告丑○○,伊有看是騎摩托車的人衝 過去先打,被害人從大門口被追到對面鐵皮圍牆處,但伊 不認識追被害人的人,也不清楚被告丑○○有無過去,寅 ○○一開始有說「不要打了」,但被害人衝出來,一群人 又衝過鐵皮圍牆處追被害人。伊有看到金色長頭髮的人( 經指認為陳○安)拿安全帽打被害人,後來打完後一哄而 散,被告丑○○、志仔回一車上,各拿一根球棒上車,座 位與到復興國中時的乘坐方式相同,志仔坐前面,被告丑 ○○坐後座,沒有其他人坐後座,伊與寅○○一起離開, 有再繞回去看一下,後來離開到統帥飯店那邊有下車,下 車後有看到被告丑○○拿的鋁棒有紅色血跡,之後警察來 採驗證時,有發現後座有血跡(見偵一卷第203 頁、本院 卷二第58~82頁)。
3、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2 年10月19日晚上伊駕 駛9888-JM 自小客車搭載弟弟賴○崴、賴○崴的同學經過 臺南高工對面黃昏市場,看到寅○○,就下車與寅○○聊 天,因好奇而跟寅○○一同出發前往復興國中,當時被告 巳○○突然坐上伊的車,伊沒有多問。伊車上有一根球棒 放在後座中間的腳踏板上。伊是最後一台車到復興國中的 ,在伊車子左邊還有一台在伊前面到達的車子,弟弟和弟 弟的同學都沒有下車,伊有下車在車旁察看,伊到場時, 有聽到叫囂的聲音,伊下車看時就已經打起來了,被害人 有被10至20人追而從伊車後跑到對面鐵皮圍牆處,在1 部 車後面,一堆人有彎下來打。伊的車離該鐵皮圍牆旁的自 小客車約有3 至4 台車的距離,被告巳○○是與伊一起開 車門下車,有拿球棒,當時都站在伊旁邊,在右後座車門 打開的位置,伊沒看到被告巳○○揮棒。當時在那邊打, 之後開始有人衝回來,伊就走了,被告巳○○把球棒拿上 車,要伊載回台南高工那邊,伊就自己先走了,而載被告 巳○○回臺南高工後就回家。後來伊怕惹麻煩,在警察要 勘驗前,伊將球棒放回伊家裡。
4、依證人寅○○、壬○○、酉○○於本院之上開證述可知, 寅○○邀集壬○○、莊勝ꆼ於102 年12月19日晚上駕車前 往臺南高工對面之黃昏市場集合,酉○○則駕車經過時下 車詢問而參與,4 輛汽車由寅○○帶隊,且寅○○駕駛之 車號0000-JM 自小客車最先抵達復興國中大門口,壬○○ 所駕駛之車號0000-V2 自小客車在寅○○之後第2 部抵達 現場,莊勝ꆼ所駕駛之車號00-7547 銀色自小客車則在壬 ○○之後抵達,酉○○駕駛之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為最



後1 部抵達現場。再觀諸現場監視錄影畫面(CH05)、( CH15),於103 年10月20日凌晨0 時25分12秒許有多台機 車出現於復興國中大門馬路上,於同日凌晨0 時26分15秒 寅○○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停於現場,寅○○下車往大門口 警衛室方向走去,同日0 時26分39秒甲○○所駕駛莊勝ꆼ 所有之銀色自小客車已停在寅○○之自小客車右側,莊勝 ꆼ持細棒、甲○○及另一男子往復興國中大門口方向走向 警衛室前圍著的一群人等情,有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 及本院當庭勘驗筆錄可查(見本院卷三第144 、161 ~ 167 頁);另觀諸監視錄影畫面(CH15),於同日凌晨0 時25分34至59秒,已有多輛機車騎至復興國中大門口警衛 室前方繞行又離去該處,於同日凌晨0 時26分15秒,除原 在場之2 人外,已有6 至8 人聚在該處,且於同日凌晨0 時26分14秒至15秒,同時有一銀色自小客車行經復興國中 門口之馬路(畫面左上方之馬路,並往左前進),其後有 一台黑色自小客車尾隨,於同日凌晨0 時26分20秒從左側 出監視錄影畫面。而凌晨0 時26分15秒至40秒以前,已有 10幾人圍向警衛室前(含莊勝ꆼ等人),自0 時26分40秒 以後原圍在警衛室前之一群人散開,大部分人均迅速往門 口右斜前方對面鐵皮圍牆移動(即在對面之一銀色自小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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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