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058號
TNDM,103,聲,2058,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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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立軒(原名戴昭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三
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立軒(原名戴昭仁)因違反商標 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7 月26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88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2年7 月2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861號為緩起訴處 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 分署檢察長於102年9月9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037號處分 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2年9月9 日起算, 至103年9月8日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8861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 財產分署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037號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及侵害商標 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 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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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 冒 商 品 名 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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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Hello Kitty註冊商標手錶 │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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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Hello Kitty註冊商標耳機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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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Hello Kitty註冊商標原子 │114 │
│ │筆、自動鉛筆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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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Hello Kitty註冊商標筆袋 │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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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Hello Kitty註冊商標髮飾 │85件│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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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Hello Kitty註冊商標髮圈 │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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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Hello Kitty註冊商標鏡子 │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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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Rilakkuma註冊商標耳機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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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Rilakkuma註冊商標原子筆 │142 │
│ │、自動鉛筆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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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哆啦A夢註冊商標原子筆 │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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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My Melody註冊商標髮飾品 │3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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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