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953號
TNDM,103,聲,1953,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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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靜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7779號),經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水晶彩鑽手鍊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靜葳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779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本件扣案之仿冒「CHANEL」水晶彩鑽手鍊1 條, 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7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971 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堪認無誤。而扣案「CHANEL」商標 圖樣之水晶彩鑽手鍊1 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度保管字第1192號),確係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 ,有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 資料在卷可稽,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而 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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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