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一0三年度聲沒字第三八八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OUIS VUITTON」牌商標小方包壹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一一0九號)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九十 八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明美前因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 二日至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於一0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三三八號為緩起訴 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 TON」牌小方包一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 保管字第一一0九號),經鑑定屬仿冒品,已據被告供承在 卷,並具鑑定人員黃文通於警詢供述在卷,復有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核屬 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 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琴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