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2123號
TNDM,103,簡,2123,201410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煒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6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煒祥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煒祥對於一般人蒐集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 相關已可預見,仍基於縱他人持有其金融帳戶作為恐嚇取財 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2 年9 月20日以前之某日,在臺南市北區公園路與長榮路口附近, 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臺灣銀行六甲頂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出借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人,而以此方法幫助該 人所屬之擄鴿勒贖集團,利用其帳戶供恐嚇他人匯款之用。 嗣該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逐一撥打電話予吳燦林等9 人,向其等恫稱:擄獲其之賽鴿,須依指示匯款至上開臺灣 銀行帳戶等語,致吳燦林等9 人心生畏懼,害怕價值不斐之 賽鴿遭殺害或傷害,遂於同日,由附表所示之匯款人及匯出 銀行,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林煒祥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嗣 因吳燦林等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ꆼ、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ꆼ、告訴人吳燦林鄭水義、陳文雄、汪燕枝葉西珍、林昆道邱志泰鄭文昌陳建財於警詢中指訴。
ꆼ、被告所有臺灣銀行客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查詢單。ꆼ、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阿蓮郵局、屏東林森 郵局、內埔農會、官田農會、下營農會往來交易明細。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46 條第1 項 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以1 行為交付臺灣銀行帳戶供擄鴿 勒贖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所示吳燦林等9 名被害人為恐嚇取 財,係以1 幫助行為幫助正犯即擄鴿勒贖集團成員觸犯9 次 恐嚇取財罪,構成幫助犯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處斷。本件擄鴿勒贖集團成員間就上開恐嚇取 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固皆為共同正犯,惟因幫 助犯係從犯,乃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



」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故主文無須為「幫助 共同」之諭知(司法院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 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之研究意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676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因詐欺、侵占、竊盜等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4 月、4 月、6 月 ,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101 年6 月13日假 釋出獄,至101 年11月3 日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以幫助 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 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 審酌被告對於蒐集帳戶者將持以犯財產犯罪之用已可預見, 仍非法提供他人帳戶以助長犯罪,對社會治安危害不輕,增 加犯罪查緝之困難,造成9 位告訴人受有損害,其犯後坦承 犯行,及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之金額 ,暨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告訴人│匯款人│匯出銀行│遭恐嚇之日期及│ 匯出金額 │
│ │ │ │ │匯款日期 │(賽鴿數量)│
│ │ │ │ │ │ │
├──┼───┼───┼────┼───────┼──────┤
│ꆼ │吳燦林吳燦林│第一銀行│102年9月20日 │10060元 │
│ │ │ │安南分行│ │(1 隻) │
├──┼───┼───┼────┼───────┼──────┤
│ꆼ │鄭水義陳秀玟│國泰世華│102年9月23日 │10090元 │
│ │ │ │逢甲分行│ │(1 隻) │
├──┼───┼───┼────┼───────┼──────┤
│ꆼ │陳文雄│汪昆生│兆豐銀行│102年9月20日 │10070元 │
│ │ │ │府城分行│ │(1 隻) │
├──┼───┼───┼────┼───────┼──────┤
│ꆼ │汪燕枝汪燕枝│高雄市阿│102年9月20日 │20060元 │
│ │ │ │蓮郵局 │ │(2 隻) │
├──┼───┼───┼────┼───────┼──────┤
│ꆼ │葉西珍│葉西珍│屏東林森│102年9月20日 │10090元 │
│ │ │葉憶萱│路郵局 │ │10070元 │
│ │ │ │ │ │(2 隻) │
├──┼───┼───┼────┼───────┼──────┤
│ꆼ │林昆道利泳瑩│屏東內埔│102年9月23日 │18080元 │
│ │ │ │地區農會│ │(2 隻) │
├──┼───┼───┼────┼───────┼──────┤
│ꆼ │邱志泰胡宗昇│臺南市官│102年9月23日 │9050元 │
│ │ │ │田區農會│ │(1 隻) │
├──┼───┼───┼────┼───────┼──────┤
│ꆼ │郭文昌郭文昌│高雄市阿│102年9月20日 │18080元 │
│ │ │ │蓮農會 │ │(2 隻) │
├──┼───┼───┼────┼───────┼──────┤
│ꆼ │陳建財蘇珮瑩│臺南市下│102年9月20日 │16050元 │
│ │ │ │營區農會│ │(2 隻) │
└──┴───┴───┴────┴───────┴──────┘

1/1頁


參考資料